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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奖励办法 (一)对评选出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的区县(自治县),由市政府分别授予“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各奖励15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各奖励10万元;对“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第一名奖励7万元,第二名至第五名各奖励5万元。奖金由市财政纳入对区县(自治县)的转移支付下达。 七、工作要求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的考核评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缴物质奖励。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渝办发〔2008〕15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