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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由市工考办确定“重庆工业企业50强”及“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预选企业,并组织专家对预选企业考核数据进行初审。 3.预选企业经初审后,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对企业的考核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命名表彰。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方式及金额。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按排位名次,分五档计奖:前3名分别奖励40万元,第4名至第10名分别奖励30万元,第11名至第20名分别奖励20万元,第21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15万元,第31名至第50名分别奖励10万元。 2.荣获“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二)奖励对象。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获奖企业的奖金用于奖励企业现职领导集体。 2.“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获奖企业员工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奖金来源渠道。 1.市级和中央企业,奖金由市政府支付。 2.区县(自治县)的企业,奖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 3.在不隶属于区县(自治县)的开发区纳税的企业,奖金由开发区管委会支付。 五、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对企业领导集体予以奖励。 (二)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扶优扶强”发展战略,对评选出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在企业改革、重组以及资金、能源等生产要素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三)为鼓励企业公平竞争,“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为年度荣誉,每年评选一次。 (四)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考核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授予的荣誉称号,并追缴物质奖励。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渝办发〔2008〕17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