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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50号
【颁布时间】 2012-05-25
【实施时间】 2012-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

[接上页]


  (二)建立巨灾风险事故损失救助机制。建立全省范围、以基本项目为主、多险种统筹的政策性涉农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完善以丰补歉机制。除国家对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已有规定的险种外,其他险种的巨灾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为承保机构年度保费的大部分结余或由承保机构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发生重大涉农风险事故造成巨大损失、超出承保机构赔付能力的,从巨灾风险准备金中出资予以适当救助。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广东保监局、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研究制定。

  

  (三)推进政策联动互补。加强涉农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补贴、灾害救助、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融合,扩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建立“保险+信贷”机制,将涉农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通过保险分散信贷风险,利用信贷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刺激和扩张保险需求,形成保险与信贷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

  

  四、建立和优化服务体系

  

  (一)择优确定承保机构。除国家已确定承保机构的涉农保险项目外,其他政策性涉农保险基本项目原则上由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承保机构备选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在备选范围内确定具体承保机构,并报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承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获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涉农保险业务;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开展涉农保险业务;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可以承受和处理涉农保险业务的潜在风险。

  

  (二)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建立完善承保机构的定损理赔机制。承保机构制定的涉农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保险责任明确,保险理赔程序简便。承保机构要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把服务下沉基层、送入农户,不断提高经办和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政策性涉农保险协保体系。各镇(乡)要指定机构负责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推广、实施工作,聘请具备一定保险知识、熟悉“三农”工作、由各承保机构共享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作为协保员,按照承保机构的委托办理推广、销售、理赔等具体业务。承保机构应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培训和监督,并按实收保费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协保员支付业务费用。省财政安排一定专项经费对政策性涉农保险协保体系的建立予以支持,市、县对镇(乡)指定政策性涉农保险工作机构的日常运行予以支持。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省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涉农保险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省委农办),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扶持和投入,将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合理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和有关扶持资金规模,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位。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涉农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各项涉农保险的内容,增强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更加广泛地运用现代保险工具规避风险。

  

  (四)加强督查考核。将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并落实定期督办、检查的工作制度。强化对商业承保机构的考核,实施竞争择优和动态管理,推动其不断提高涉农保险业务的办理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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