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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2]539号
【颁布时间】 2012-05-25
【实施时间】 2012-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7.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充分发挥医院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以满足病人需求为导向的延伸护理服务。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将单一的院内护理转变为医院-社区-居家养疗一体化的长期护理服务模式。自治区各三级医院要积极开展出院患者回访工作,将常规随访、专科随访和专病随访有机结合,针对社区和家庭护理服务的特点,在居民健康档案的基础上充实完善老年、慢性病患者管理内容,制订个性化健康教育计划和居家养疗护理指南,提供便捷、专业、多样化和贴近生活的护理服务。

  

  8.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认真落实《护士条例》,依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按要求落实护士编制。根据医院服务量、床位规模和使用率,合理调整护士数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护士的工资、岗位津贴、福利待遇、职称晋升等规定,提高临床一线护士的工资待遇水平,合同制护士与编制内护士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关心护士生活和身心健康,改善护士工作条件,落实各项劳动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支持保障系统,减少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时间,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护理质控中心和学会

  

  1.自治区护理质量控制中心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修订和完善护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定期收集、统计和分析护理质量和优质护理服务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抽查复核,督导工作的有效落实。组织制定全区二级以上医院护理部主任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2.自治区护理学会要进一步充实完善重症监护、急诊急救、肿瘤护理、手术室护理、糖尿病等五个重点专科护士培训内容,继续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专科培训范围,积极探索在血液净化、精神护理、产科护理、儿科护理、伤口造口等专科护理领域开展规范化培训工作。继续配合做好出院患者护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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