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25
【实施时间】 2012-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食盐零售户: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的顺利实施,确保人民群众食用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监管”的原则,重新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盐业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建立完善的购进、销售台账。

  

  (二)依法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不私购、私销和跨区域销售。

  

  (三)能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监督检查。

  

  (四)积极配合盐务管理部门宣传盐业政策和法规,主动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及时向盐务管理部门提供市场信息。

  

  (五)未受过盐务管理部门处罚。

  

  (六)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仓储能力,以及与其经营食盐相适应的资金,保持合理库存,保障供应。

  

  (七)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一)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经营户提出申请填报《食盐零售许可证》申批表。

  

  (二)盐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实地评估。

  

  (三)盐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食盐零售许可证》。

  

  三、办理方式

  

  (一)城区、南郊区、矿区在市盐务分局办理,各县(区)到当地盐务管理部门办理。

  

  (二)办证需要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三张。

  

  四、办理时间

  

  2012年5月28日-2012年8月31日

  

  五、其他

  

  (一)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将按照分片实施、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原经营食盐未办证的零售户要在三个月内将库存处理完毕,以后凡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食盐,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涉盐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盐业批发企业不得将食用盐批发给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联系电话:5375240 联系人:李小峰

  

  特此公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2年5月25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