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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5-28
【实施时间】 201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2〕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对近几年来我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管理工作经验和实践探索的总结与升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细化和补充。《规定》的公布实施,有利于将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也有利于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快速处置、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的规模和危害程度,对于我市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力做好《规定》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区(县级市)、市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近几年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尤其是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对《规定》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规定》的立法背景、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开展广泛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共同确保《规定》的宣传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在全社会营造自觉依法加强风险管理,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级市)、市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规定》,并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深入了解、熟练运用《规定》。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加大培训和宣讲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市应急办要会同有关单位举办领导干部《规定》培训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规定》的内容。市司法局要将《规定》列为普法重要内容。市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要将《规定》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二、全力落实《规定》各项要求

  

  各区(县级市)、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分级制度,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地质灾害、辐射、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电网、水库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制订或细化分级标准;完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调查制度,落实排查整改措施;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和分级、登记制度,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精细化管理;结合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更新并分析相关的信息数据;建立跨区域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设立警示标志,确保公众知道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状况和注意事项,主动做好有关防范工作;建立动态监控制度,及时掌握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变化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控制其发生突发事件;督促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单位积极采取各项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制订、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加强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全力抓好《规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级市)、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现行有关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规定》不一致的,根据管理权限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要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推动《规定》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府办公厅将于2012年12月份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对各区(县级市)、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各区(县级市)、市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贯彻实施《规定》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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