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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四县(市)规划分局拟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纳入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规划分局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 (一)建筑类建设工程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四县(市)规划分局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政类建设工程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市政工程,由四县(市)规划分局出具设计要点、审定设计方案、核发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石家庄市区相连的道路、主干管线工程,规划分局在出具设计要点、审定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 第九条 乡村建设管理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乡村建设,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四县(市)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的,由村委会或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四县(市)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备案。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许可前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其它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个人住宅建设,许可前应当征求四县(市)规划分局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监督检查、信访工作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规划批后管理、监督检查、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参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执行,并由四县(市)规划分局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备案制度 四县(市)规划分局负责的规划编制、规划选址、规划审批、批后管理、监督监查、信访工作、法规制度档案每月25日前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重要项目的规划许可上报有关审批资料备案,其他项目的规划许可上报报表备案。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 市城乡规划局每年组织对四县(市)规划分局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和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石家庄高新区托管区域的规划管理另行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五大产业基地,是指信息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纺织服装基地。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287平方公里建设用地。重要项目,是指正定古城保护区域建设项目,西部山前建设项目,四组团公建建筑单体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或对我市规划建设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