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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市考核断面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各设区市按照省考核断面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执行。如确有特殊情况,可制定不低于省扣缴标准的本地考核断面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四、生态补偿金扣缴程序及用途 (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汇总省考核断面每月的监测结果并计算确定每月和季度扣款资金总额,并以省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设区市政府发出扣缴通知,抄送省财政厅。扣缴资金可暂由省本级垫付,待年终结算时一并扣回,作为全省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统筹使用。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二)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考核断面季度监测结果并计算确定每月和本季度扣款资金总额,以市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有关县(市)政府发出扣缴通知,抄送市财政局,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扣缴资金可暂由市本级垫付,待年终结算时一并扣回,作为本市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其中涉及省财政直管县(市)扣缴的,由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将有关省财政直管县(市)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情况和本季度扣缴金额报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送省财政厅代为扣缴。各设区市生态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参照省补偿办法制定,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落实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各设区市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及时通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全省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跨界继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09〕50号)同时废止。 附:1河北省七大水系跨界断面(省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略) 2河北省七大水系跨界(市、县)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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