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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8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

  (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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