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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和工艺。落实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制订公布我市限期淘汰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目录,对生产和销售列入国家、省、市淘汰目录的高耗能落后设备和产品的企业,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对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的企业,限期更新改造或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两高”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管委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淘汰落后产品与产品提档相结合,引导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发展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产品结构升级。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和转产工作,各县(市、区)、管委会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分值比重。 六、强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一)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重点节能工程。到2015年,全部完成低效工业锅炉、窑炉、电机、变压器等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基本完成城市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供热表计量收费改造;淘汰白炽灯,高效节能空调市场占有率达到85%以上,高效节能的冰箱、平板电视、洗衣机、电机、汽车等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二)抓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积极推进郑煤集团超化矸石砖厂、中铝河南分公司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天辰环保废旧电器电子、废旧轮胎回收处置、郑州恒正新能源余热回收利用、三泰饲料有限公司年出栏9万头规模化养猪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一批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到2015年,建成4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集聚区),2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1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积极推动我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试点建设,2015年底前,市区建成两座日处理300吨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十二五”末,各县(市)都要建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 (三)强力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抓好生态水系工程建设,实施水源工程、污水治理工程、畅通水系工程、河湖水面工程、水质改善工程、水系调度管理工程、水景观和水文化工程建设,实现城市生态水系“水通、水清、水美”目标。加强城市周边河道综合治理、河源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逐步实现河流流域生态环保。加快市区河道及市区周边河道水污染综合治理,推进新密造纸工业群等排污企业废水深度治理等工程建设。实施康利农牧有限公司、华商顺发养殖有限公司等环保零排放型养猪小区建设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6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推进火电(国电荥阳、华润登封、郑州裕中能源等)、有色、钢铁、水泥、耐材、建材企业脱硫脱硝治理。 (四)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我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脱氮除磷和污泥的处理处置。以我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人口大镇等为重点,推进马头岗二期、南三环、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双桥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马寨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到2015年,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90万立方米/日以上,使城镇污水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污水处理达到一级a标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管理,提高污泥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利用率。10万吨/日规模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地利用、污泥农用、填埋、焚烧以及综合利用等方式,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扩容改造,全面完成县(市、区)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开展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试点,积极推进荥阳天瑞等水泥企业处理生活垃圾试点工作,到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加强产业集聚区主要污染物实时监测监控,重点在以有色、建材为主导产业的集聚区新建空气自动监测站。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各企业要承担本单位污染治理和资金筹措的主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