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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2]140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

  (郑政文〔2012〕140号)


  

  荥阳市、新郑市、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豫政文〔2012〕59号)的要求,为严格控制我市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河道治理工程用地、防护工程用地及施工用地。工程治理河道共9条,涉及荥阳市、新郑市、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5个县(市、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确因生产、生活特别急需,且无法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的小型技术改造或简易配套项目等,须逐级上报,经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建设;严禁植树和建设温室大棚、畜禽圈厩、开挖坑塘、修建房屋、弃土弃渣等。对违反规定的建筑,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铁路、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住房城建、农业、国土资源、广电、军事等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时要避让防洪处理工程线路及建筑物,无法避让并对防洪处理工程有影响的,要会同防洪处理工程建设部门商定处理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控制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项目区的人口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不超过本地2010年的水平;人口的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现行政策控制,增长率不超过本地2010年的水平。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用地范围内拆迁户对待。

  四、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涉及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把严格控制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作为大事抓实抓好,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本通知精神,让广大干部、群众能够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五、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单位与所在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及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要在服务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依法依规逐级向上反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工程建设。

  

  附件:1.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永久用地范围表(郑州段)(略)

  2.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用地范围图(郑州段)(略)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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