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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检[2012]8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工作要求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创新方式,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市场秩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要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及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沟通、协调,齐心合力,共同做好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夏粮和油菜籽收购情况,科学制定检查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认真开展检查。要深入夏粮和油菜籽收购现场,对各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收购入仓的粮食(油菜籽)进行全面检查,对一些重点库点增加检查频率重点监控,将专项检查贯穿于收购工作始终。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要特别注意对近几年收购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进行检查,切实维护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市场秩序。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层级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检查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和巡查,重大案件要直接组织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五)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信息。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信息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在夏粮和油菜籽收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本省(区、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执行主体,要督促有关分公司、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认真执行《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监管。同时,要督促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主动配合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相关检查,确保国家政策性粮油收储政策落到实处,共同维护好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市场秩序。

  

  附件:2012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2012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检查内容

截至本月末的检查情况

小麦收购检查

油菜籽收购检查

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在本辖区内从事收购活动的粮油经营者数(个)

 

 

其中:政策性粮油委托收储库点数(个)

 

 

检查基本情况

检查次数(次)

 

 

出动检查人员数(人次)

 

 

检查收购主体数(个)

 

 

其中:检查政策性粮油委托收储库点数(个)

 

 

查处纠正违法违规案件(例)

合  计

 

 

1.无粮食收购资格擅自从事收购活动

 

 ——

2.有收购资格但已不再具备资格条件

 

 ——

3.跨区域收购未在收购地粮食部门备案

 

 

4.未建立粮食(油菜籽)经营台账及未严格执行统计制度

 

 

5.未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6.未及时支付售粮(油菜籽)款

 

 

7.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

 

 

8.未按规定公示政策信息

 

 

9.没有分仓、分等级储粮

 

 ——

10.租仓储粮

 

 ——

11.搞“转圈粮”

 

 ——

12.陈油划转

 ——

 

13.不收油菜籽直接收油

 ——

 

14.其他违反最低收购价预案或临时收储政策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处理情况

责令改正(例)

 

 

警告(例)

 

 

罚款(例)

 

 

罚款金额(万元)

 

 

暂停收购资格(例)

 

 ——

取消收购资格(例)

 

 ——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例)

 

 

协助其他部门没收粮食(吨)

 

 ——

通报违法违规企业(例)

 

 

处理违法违规企业责任人(人)

 

 



  填报人: 报送日期:

  说明: 1.“检查次数”以每天派出的检查工作组数统计;“截至本月末的检查情况”除“检查对象基本情况”项目外,其他各项均为累计数。

  2.各省(区、市)粮食局在夏粮收购期间,每月10日前报送此表。

  3.市、县粮食部门的检查情况要依据有关检查文书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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