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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2]10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接上页]


  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意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未作出的,视为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相关材料,应当归入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

  

  第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结案情况,在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承担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由自治区或地区各类事故的挂牌督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办理,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加强与地区的信息沟通和上报,按要求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书面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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