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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食卫[2012]3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人食卫〔2012〕33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市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

  

  为加强我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我委组织拟定了《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卫生监督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按照本办法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按照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全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市级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告;负责市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告;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反馈。

  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审核、报告、汇总和分析。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相关的卫生监督监测任务;负责出具相应的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报告,并对监测结果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负责将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回馈。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七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日常监督个案信息、监测信息、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具体见附件)、国家卫生监督专项信息及其他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日常卫生监督个案信息由卫生监督员使用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填报,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由卫生监督员负责录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所出具的监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中各项数据是在卫生监督员填报日常卫生监督个案、监测信息的基础上,由计算机统计产生的。

  第十条  国家卫生监督专项信息报告是指在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各专项子系统中上报的信息。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员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内设卫生监督信息审核人,负责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

  报告管理员负责组织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并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

  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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