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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5-30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2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下列载体宣传产品、联系业务、展示形象等活动: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招牌、站牌、指示牌、宣传栏、画廊、布幅、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模型、橱窗等;

  

  (二)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广告,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等;

  

  (三)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登记管理。市建设、公安、交通、园林、房管、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四)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通风、乘坐和行车安全;

  

  (五)临街商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不得超出门槛占道摆放;

  

  (六)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布幅广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七)凡在户外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

  

  (八)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防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整体景观的;

  

  (四)利用城市绿地、行道树的;

  

  (五)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它危险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或载体。

  

  第六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的使用权逐步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

  

  有偿使用权的取得以拍卖的形式进行。

  

  有偿使用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会同规划、工商、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拍卖活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权拍卖方案。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拍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仍需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一)因政府需要长期发布公益广告的;

  

  (二)业主单位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单位名称、字号的。

  

  第十一条  在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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