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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业主单位需要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符合规划、市容要求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纳入拍卖计划,统一拍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权的拍卖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买受人应当在10日内,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的缴款凭证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书》。 第十四条 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有保留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无保留价拍卖。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所得收入,由市财政按拍卖成交价款50%的比例1个月内划拔给业主单位。 第十五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设置人)进行广告发布。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人具有设置人身份的,应当自行进行广告发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公益广告面积≥总面积的20%,在空置或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十八条 设置人利用户外广告位置发布广告,应当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许可,申请设置许可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的证明(通过竞买取得使用权的,应提交《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合同》和成交确认书);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利用车身发布广告申请人需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设置人申请文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设置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出具《户外广告设置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在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市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和设置人的法定名称。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自《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下发之日起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户外广告设置期未满的,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设置人应当服从。有关受益人应当对设置人提前拆除户外广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撤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遇大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在24小时内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人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对信用等级不良的广告设置人应当限制或取消其下一年度在我市城区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2007年1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发〔2007〕5号《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