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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颁布时间】 2012-05-24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2012)

[接上页]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物、模型或照片;

  (七)申报人不是专利权人的,提供享有该专利合法实施权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任职证明;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市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申报配套奖励。

  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向获奖人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等级和获奖人选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六条  专利奖的奖金以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政府奖励的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获得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可以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近两届申报专利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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