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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2012]7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是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抢险救援进展,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预防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三是要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及时通报事故原因,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要依据《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等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结案批复、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四是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事故单位名单。五是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积极回应,并不断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信息的特殊需求。

  

  四、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多渠道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办好政府网站,把政府网站作为安全生产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办好各类安全生产报刊,完善和坚持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重特大事故快速报道机制,多渠道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把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全面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确保网站运行和信息安全。

  

  安全生产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对重大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2012年9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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