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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市药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就全市化妆品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交流、研讨国内外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最新技术和管理信息; (四)其他应当提交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 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有2/3以上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相关专家会议: (一)重大化妆品安全事故发生,需对事故的起因和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二)国内外出台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最新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可能对本市化妆品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紧急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研讨的议题形成决议时,须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决议中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形成纪要或报告。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受市药监局委托或指派进行的专项调查、分析、评估工作的结果,未经市药监局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