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新一届深圳市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市药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就全市化妆品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交流、研讨国内外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最新技术和管理信息;

  (四)其他应当提交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

  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有2/3以上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相关专家会议:

  (一)重大化妆品安全事故发生,需对事故的起因和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二)国内外出台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最新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可能对本市化妆品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紧急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研讨的议题形成决议时,须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决议中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形成纪要或报告。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受市药监局委托或指派进行的专项调查、分析、评估工作的结果,未经市药监局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