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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确保化妆品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组建的非法人咨询机构,在市药监局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了解、掌握国内外化妆品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市药监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订深圳市(下称本市)化妆品发展规划,参与起草与化妆品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制订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开展化妆品风险评估;

  (四)为政府预防和控制突发化妆品安全事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五)完成市药监局委托或指派的专项调查、分析、评估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科学为基础,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批准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

  (三)审定专家委员会研究课题;

  (四)代表专家委员会签署决议;

  (五)其他与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从事化妆品监管部门、疾病控制、检验检测、皮肤医疗、高等院校、企业研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和本省、市关于化妆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监督、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受此限制);

  (四)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六)自愿加入专家委员会,愿意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药监局聘任,每届任期2年。

  出现下列情形,市药监局有权对专家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办法规定;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其他与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九条  市药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就全市化妆品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交流、研讨国内外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最新技术和管理信息;

  (四)其他应当提交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

  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有2/3以上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相关专家会议:

  (一)重大化妆品安全事故发生,需对事故的起因和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二)国内外出台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最新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可能对本市化妆品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紧急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研讨的议题形成决议时,须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决议中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形成纪要或报告。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受市药监局委托或指派进行的专项调查、分析、评估工作的结果,未经市药监局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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