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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深民规[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6-13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规〔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体现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原则,更好地保障居民的殡葬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全体居民实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现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本市居民的殡葬权益,维护逝者的尊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基本殡葬服务实施免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自 2012 年 6 月 15 日起,凡在我市死亡、 遗体实行火化的居民和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或生态葬(海葬、树葬)。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依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骨灰撒海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最高免费限额为1830元。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三)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

  

  (四)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

  

  上述第(二)款材料留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经费承担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统一由市财政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每火化一具遗体1830元标准拨付市殡葬管理所。凡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丧事承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市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凭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到市殡仪馆领取费用。

  

  五、监督管理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二)各区(含新区)民政部门应做好宣传,市殡葬管理所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三)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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