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提高管理水平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保障 《实施办法》以“按照教育规律管教育,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为指导,规范了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学校的办学行为,明确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秩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计划的有效实施,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监测学生课业负担,每学期公告一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授权的,任何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对学校进行检查、评比;学校应当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校尊重教育规律,规范管理行为,落实好这些规定是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四、提高教育质量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根本 《实施办法》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素质教育的精神和要求具体化为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教师全员培训;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解聘或者安排其转岗;学校和教师应当推行课程改革,尊重学生的学习机会、学习能力和首创精神,按照学生认知规律和学科本身规律设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当按照课程计划开设音乐、体育、美术课程,保证学生每天在校锻炼1小时以上,开展每学年一周的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和劳动与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建立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学,以此促进办学条件的均衡、师资水平的均衡和生源的均衡。《实施办法》把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成果上升到法规层面,规定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为学生排名次。强调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规定了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是扭转应试教育倾向、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具体措施,落实好这些规定是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五、落实优先重点方针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特色 民族教育是我区教育工作的重点,也应该成为亮点。《实施办法》把优先重点发展民族义务教育作为重点之一,明确规定:在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基础上,对在民族学校寄宿的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优先保障民族学校;少数民族学校(班)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类、同规模普通学校;在把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对民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倾斜;自治区重视并支持少数民族文字各类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译出版、教学课件及音像资料的开发和使用。这些规定是在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上提出的特殊要求,体现了优先发展、重点保障的原则和精神,落实好这些规定对我区民族义务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是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的关键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在带头学习宣传的基础上,研究部署本盟市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起责任来,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制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学习宣传提纲及贯彻落实责任分工;各科室要根据职能职责确定学习宣传重点及贯彻落实细则,对教育系统特别是中小学校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有序进行。 要加强执法检查,积极申请并配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根据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内容、程序、时间和方法,督促一次解决一个问题,检查一回总结一方经验,以坚韧不拨的意志和日积月累的耐心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保证我区义务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