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
【颁布时间】 2012-05-31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接上页]


  第四十六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和善后工作计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扶持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或者行业的政策,依法给予费税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扶持以及物资、人力、技术支持,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第四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督促保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和受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突发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进行调查评估,对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形成突发事件处置报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三)未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

  

  (四)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的;

  

  (五)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七)未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或者更新预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解除警报的;

  

  (八)未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九)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

  

  (十)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实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