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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2.05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规划计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制定本规划。 目录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成就 (二)存在问题 (三)发展面临的形势 二、主要目标、指导思想、发展路径 (一)总体目标 (二)具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 (四)发展路径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二)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三)深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 (四)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 (五)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普及化 (六)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七)积极促进新型材料推广应用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九)推广绿色照明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二)强化考核评价 (三)创新体制机制 (四)实行经济激励 (五)提高技术标准 (六)增强能力建设 (七)推动技术进步 (八)严格市场监管 (九)加强组织协调 (十)做好宣传教育 五、组织实施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培育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成就 1、实现了国务院对建筑节能提出的目标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总体要求,截至2010年底,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4%;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17个,启动了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践;完成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82亿平方米;推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改造;开展了386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210个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47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98个示范县的建设。探索农村建筑节能工作。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55%以上,应用量占墙体材料总用量的70%。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1]。
2、建筑节能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法律法规体系:“十一五”开局之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执行,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太阳能光热、供热制冷与光伏系统,并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200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经修订颁布执行,其专门设置一节七条,明确规定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主要内容。两部法律的制(修)定,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基础。2008年10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颁布实行,作为指导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门法规,条例规定共六章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和责任(建筑节能领域主要法律法规见附表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颁布执行,全面推进了建筑节能工作,同时也推动了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法制化,各地积极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行政法规,河北、陕西、山西、湖北、湖南、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地出台了建筑节能条例(见附表2)。15个省(区、市)出台了资源节约及墙体材料革新相关法规,24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府令(见附表3),形成了以《节约能源法》为上位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体,地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中央和地方交流互动,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十八项”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