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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期货交易所
【发文字号】 上期办发[2012]87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特殊单位客户入市操作指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特殊单位客户入市操作指引》的通告

  (上期办发[2012]87号)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所特殊单位客户入市交易的业务操作要求,引导特殊单位客户规范、有序地进入期货市场,我所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特殊单位客户入市操作指引》。特殊单位客户的开户管理、风险控制管理、套期保值管理、交割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将按照本指引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特殊单位客户入市操作指引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特殊单位客户入市操作指引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所特殊单位客户入市交易的业务操作要求,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本指引使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特殊单位客户。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客户。

  二、开户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在统一开户系统改造完成前的过渡期内,期货公司可直接向我所申请办理特殊单位客户的开户业务。

  (一)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我所书面提交《特殊单位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及格式按《指引》要求填写。

  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为例,期货公司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1、《特殊单位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

  2、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3、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该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4、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该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5、基金管理公司和客户签订的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6、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7、托管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9、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盖托管业务专用章和期货交易编码业务经办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特殊单位客户申请开立期货交易编码时,交易所凭预留印鉴卡确认其受托办理期货交易编码业务的资格。)

  10、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11、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12、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制作规范

  1.申请材料须制作封面和目录,按照《指引》中“交易编码申请材料要求”的顺序排列,用活页夹装订,各项材料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粘贴标签。

  2.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a4纸规格。

  3.申请文件的封面应标有“特殊单位客户名称--托(保)管人名称(如有)--分户管理资产名称(如有)”。

  4.对未按本规范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我所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报送。

  (三)申请材料的审核

  期货公司应当对特殊单位客户进行实名制全面审核,并对特殊单位客户提交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期货公司将有关材料提交我所交易部,交易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交易编码的发放

  我所将按照《指引》的规定,对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是否遵守一户一码原则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发放交易编码。

  (五)交易编码的注销

  如果分户管理资产存在存续期,在存续期结束后,期货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申请注销有关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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