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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111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2011年度统计数据,我区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74元,比2010年增长5430元,增长13.9%。现就我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

  

  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以2011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在2011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职工2011年度发放的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1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2011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

  

  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1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100%之间自主选择。选择50%,年缴费4457元;选择60%,年缴费5349元;选择70%,年缴费6240元;选择80%,年缴费7132元;选择90%,年缴费8023元;选择100%,年缴费8915元。

  

  涉及以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因工伤残人员护理费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均按44574元的标准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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