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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治工办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2
【实施时间】 201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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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任务落实。铁路部门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场协议,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细化各环节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工作内容和操作性规定。有关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交易费用、干预操纵铁路工程招投标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改革成果。2012年底,铁路部门和有关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提交阶段性报告,总结铁路工程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有关地方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研究,及时总结铁路工程进场交易、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服务的做法、成效和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导向和示范作用。重要政策问题及时报告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附件:

  
铁路工程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服务协议书(参照样本)

  


  (地方交易中心名称,简称甲方)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或铁路局名称,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发〔2012〕6号)和《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治工办发〔2012〕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进入地方交易中心招标的要求,乙方铁路建设项目进入甲方交易市场招标,甲方为乙方铁路建设项目进入交易市场招标提供场所及服务,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一、共同遵守的原则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依法对进场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保证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二、双方权利与责任

  (一)甲方权利与责任

  1.按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场内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通报乙方。

  2.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提供具有交易大厅、开标区、封闭评标区、监管监视区等硬件设施,完备的视频监控系统、安防监控系统、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和语音通知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等;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标提供封闭隔夜评标区。

  3.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开评标系统应充分考虑铁路招标工作需求,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招标和监管需要。

  4.依法合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的入场手续。

  5.在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铁路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6.将乙方提供的铁道专业专家名单纳入交易中心语音专家抽取通知系统,并按照经乙方审查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抽取并通知专家,对专家进入评标现场进行识别和管理。

  7.负责在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8.对铁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过程音像进行录制并妥善保管,供乙方受理投诉及案件调查时查阅。

  9.收取交易服务费参照铁道部原交易服务费标准,且每个招标批次上限封顶为10万元。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10.为乙方人员驻场监管免费提供条件,为乙方上级主管部门进场检查提供帮助。

  (二)乙方权利与责任

  1.遵守并督促交易人遵守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及交易规则。

  2.向甲方提供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文件。

  3.协助甲方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招标需求完善交易平台、评标系统等。

  4.核对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条件及招标人入场条件。

  5.核对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6.向甲方提供铁道专业评标专家库,核对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

  7.对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和铁道专业评标专家在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甲方;对通用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交地方监管部门。

  8.督促招标人和投标人及时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9.妥善保管受理投诉及案件调查调用的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不得损坏、丢失、对外公布或他用。

  三、其他

  1.保密工作: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任何招标评标活动内容,保管好相关资料。

  2.配合调查:甲乙双方及所属人员均有义务配合双方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3.日常沟通:甲乙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就铁路建设项目入场招标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

  4.协议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外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5.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省(市)交易中心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或铁路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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