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洪卫科教字[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洪卫科教字〔2012〕23号)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过程管理,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市卫生局研究制定了《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配合,确保督导工作有效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2008〕49号)和《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目的

  通过对每年公布的我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地督导,了解授课内容、师资、教材、所授学分、收费、学员反馈意见等项目执行情况,促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规范化管理,提高培训项目质量和效益。

  二、督导范围和方式

  对每年公布的我市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一定比例抽取进行现场督导;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临时项目)按不低于当年公布项目总数的20%进行督导。

  督导采取现场查看、问卷调查、检查记录相结合的方式。

  三、成立督导组

  督导组成员由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继教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部分科教管理干部等组成。设组长1名,组员36名(具体名单见附件1)。督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南昌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的日常工作。

  四、督导程序和要求

  (一)督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继教项目举办时间制定具体的项目督导安排表;

  (二)督导组两人为一个小组,按照督导安排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导任务;

  (三)督导小组成员在项目举办现场,按要求收集有关材料(办班通知、日程安排表和教材),发放和收集《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意见反馈表》,填报《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督导表》(见附件2)。《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的发放和收取根据学员人数现场确定。

  (四)督导小组在督导后两周内,将有关材料及督导小结交督导组办公室。

  (五)督导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督导材料,作出督导总结报告,并报市继教办审核。

  五、督导反馈和通报

  (一)项目督导结果,经市继教办审核后向项目举办单位进行反馈,并作为项目下一年申报或备案的依据之一;

  (二)完成全部项目督导后,将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通报,总结成效,找出问题,纠正偏差,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

  六、有关要求

  (一)督导组人员要明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的意义和目的,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公平地做好督导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我们将取消其督导员资格并对推荐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督导组成员必须两人一组到达现场,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督导,因故不能按督导工作计划参加督导者,需提前向督导组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三)督导组成员不得参加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督导工作;

  (四)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督导员的工作,督导结果由南昌市继教办统一公布;

  (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举办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和指导,进一步提高项目举办质量,促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2: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督导表

  附件3: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意见反馈表

  

  附件1:

  
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常玉明 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组 员:黄晓玉 市第一医院科教科科长

  张 凌 市第一医院科教科科员

  胡友群 市第一医院科教科科员

  万艳琴 市第一医院供应室护士长

  李荣芳 市第一医院心二科护士长

  杨 艳 市第一医院心一科护士

  吴 菁 市第一医院二门诊护士

  崔 红 市第二医院科教科科长

  姜苏娜 市第二医院科教科副科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