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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检测项目。除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或称“卫生指标”)规定的检测项目外,部分产品须增测相关项目。增测项目及相应检测方法标准见附表3。 3.判定依据。检测结果的判定按其产品标准判定,即无公害食品按无公害食品标准判定;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按绿色食品标准判定(有机食品判定的农残、兽残指标值为不得检出);非以上质量认证的产品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判定,若无国家标准则可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判定。对于抽检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对于送检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样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附表3所列增测项目的指标值均为“不得检出”,检出限依据方法标准中的规定值,该表中项目不做判定。 4.报送检测报告。自从项目单位抽(送)样品时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分别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主管垦区、项目单位各一份,存档一份,并将检测结果录入“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 (三)网络监管 定期通过“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对项目单位的投入品使用、用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管理、全程质量监管等情况进行监控,填报监管记录。对项目建设单位每30天进行1次有效监管,对项目创建单位(含往年项目创建单位)全年不少于3次有效监管。 三、任务分工 本次质量监控工作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庆)和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参与。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制定质量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以及年末质量监控全部结果统计和工作总结。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承担黑龙江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承担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5垦(热)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承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农业、新疆畜牧、宁夏4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承担广东、云南、四川、江西4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海南农垦及地方、湖南、湖北4垦(热)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广西、重庆、甘肃3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农产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庆)承担辽宁、海拉尔、大兴安岭、吉林、贵州5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陕西、山东、山西8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四、工作总结 承担质量监控任务的各质检机构于11月30日前,形成全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质量安全处,统一汇总后报我局科技经贸处。内容包括: (一)质量监控工作整体情况; (二)项目单位质量追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附表4); (三)项目单位产品检测情况(附表5)及检测结果分析; (四)在质量监控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措施,改善质量监控工作的建议等。 五、要求 (一)需现场抽样的项目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协助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联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抽(送)检产品的采收(出栏、出笼、捕捞)时间、地点、数量,抽样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拒绝抽检,否则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二)质量监控工作应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进行工作。农残和兽残的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重复性条件下若干样品测同一组分时应做一个加标分析,加标回收率应为65%~130%。重金属的检测过程需加做一个国家标准物质,以验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不合格样品应上报原始记录、图谱等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