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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2]4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台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台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沪财会[2012]44号)


  

  吴惠芳、沈双燕: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台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台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上海台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吴惠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101643764)、沈双燕(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1102534669)。

  

  三、上海台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惠芳;办公场所为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65号2258室。

  

  四、上海台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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