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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唐山、邯郸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7号)精神,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县级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河北省县级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模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的

  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要求, 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促进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如期实现结核病防治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二、职责分工

  (一)定点医院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定1所县级综合医院作为结核病诊治定点收治医院,优先考虑县传染病医院或有传染科的综合医院。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版),定点医院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与报告,建立工作流程,完成诊治工作任务,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报表。

  1、明确院内各相关部门(结核门诊、结核病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预防保健科、感染控制科等)工作职责;建立院内肺结核病患者发现、登记、报告及院内转诊工作流程;建立院内结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2、设立结核病科或设置结核病门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为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免费的诊断与治疗服务;

  3、设立结核病药房或药品专柜,并按要求进行抗结核药品管理;

  4、设立肺结核病房,严格执行肺结核患者的入院标准,收治需要住院的肺结核患者;

  5、负责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的检查及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检查;

  6、按照实验室建设要求设立查痰室,负责疑似肺结核患者和确诊肺结核患者的细菌学诊断和随访期间的痰结核菌实验室检查,实施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

  7、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及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和随访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更新,负责填报上级要求的各种表报。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9、定期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要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患者信息等传递给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完成上级下达的结核病防治年度工作任务和指标,定期接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督导和指导。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

  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疫情报告,并转诊至定点医院进行规范诊治。

  (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乡镇卫生院:

  1、对定点医院确诊的非住院和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

  2、对村卫生室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和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4、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村卫生室:

  1、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和管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

  2、督促患者按时复查、服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4、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5、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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