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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县级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接上页]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定当地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县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治疗和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和评价,负责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实施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结核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对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

  4、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5、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6、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并由专人管理;

  7、按时完成季度、年度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等;

  8、将定点医院诊治的肺结核信息传递给病人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落实对病人的追踪与随访治疗管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卫生局主管局长任组长、定点医院主管院长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主任为主要成员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召开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会,通报病人发现、治疗管理、追踪等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发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措施。县卫生局将年度肺结核患者发现任务分配到定点医院,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定点医院切实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各县(市)要将耐多药肺结核病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范畴。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新农合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三)加强医防合作。定点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建立定点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耐多药肺结核、初治菌阳肺结核和复治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版)(卫办医政发〔2012〕8号)的要求,规范开展诊疗服务。

  (四)加强评估考核。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结核病防治日常工作的督导考核,对定点医院每月督导2次,对非定点医疗机构每2个月督导1次,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每1-2个月督导1次,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将督导报告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局定期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附件:县级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模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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