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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2]4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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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

  强化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污染源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减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通过“三废”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整体搬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城市建成区企业退城入园和转型步伐。继续强化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建立完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动态管理和精细化监管。全面推行和实施网格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监察监测频次联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长期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实施限期治理和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关闭。严禁以罚代停、以罚代治。切实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狠抓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和后督察监管,综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会同环保、发改等部门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公安机关要与环保部门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活动。

  监察机关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依法追究责任。

  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城乡管理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及建筑工地、市政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工商部门要依据环保部门认定通知依法对污染企业予以处置,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严把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关。

  安监部门要督促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压延加工)、铅蓄电池生产(组装)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违法企业采取限电、断电措施。

  (二)加强企业监管,抓好案件查处

  督促企业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升级改造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度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实行约谈。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加强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环境案件及时开展后督察;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实施区域限批。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县(市、区)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二)检查整治阶段(6月至9月)。各县(市、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6月1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档案资料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7月10日前将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9月10日前将重点污染源整治情况及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档案资料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10月)。各县(市、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更新信息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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