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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2]10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努力促进当前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努力促进当前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

  (甬政办发〔201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全年外贸出口实现10%增长的目标任务,努力确保我市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优化外贸结构争创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贸发展现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大力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一)对我市企业参加由我市有资质组展单位组织的政府重点支持类展会和政府指导类展会(见附件1),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分别最高补助3万元和2万元。同一家企业在同个政府重点支持类、政府指导类展会上享受补助的展位数分别不超过4个和2个,超过部分按以上标准的20%执行。对参加由国家、省和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常年展(见附件2),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3000元。对参加境内部分重点涉外展会(见附件3)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1万元。

  

  (二)对我市中小外贸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下同)参加非重点支持类、非政府指导类展会,其中参加新兴市场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1万元;参加欧盟地区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0.8万元;参加其他传统市场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0.5万元。对我市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下同)参加今年六月份以后举办的所有境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再增加补助最高1万元。

  

  所有展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额在实际展位价格之内。单个企业全年享受参展补助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为宣传展示城市整体形象,确定30个境内外重点品牌展会(见附件4)进行公共形象展示装修,每个展会最高补助25万元,以上展位装修补助由我市有资质组展单位提出申请且单个展会展位数在30个以上。对宁波·新加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招商招展活动予以重点支持。

  

  (四)对我市当年新加盟外贸企业达到500家至1000家的电子商务平台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加盟外贸企业达到1000家至1500家的电子商务平台最高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加盟外贸企业达到150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最高奖励70万元。

  

  二、努力帮助企业降低贸易风险

  

  (五)对我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最高15%的保费补助,对出口欧盟和中东地区产品投保再增最高10%的保费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出口欧盟和中东地区产品投保再增最高15%的保费补助,对今年六月份以后新投保小微企业再增最高15%的保费补助。对企业投保的进口信用保险给予最高20%的保费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在保持原有补贴力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

  

  (六)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鼓励我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动产质押监管等机构发展适用于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产品、中介服务。对这类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坏账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对小微外贸企业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对企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翻译费等相关费用最高给予40%的补助,对牵头单位再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100万元;对通过考评的国际贸易摩擦预警示范点每家最高补助15万元;对协助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案件或开展公平贸易相关培训宣传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被商务部列为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样本监测企业中数据报送率列前50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积极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八)对我市流通性外贸企业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进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对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最高奖励0.02元,上年进口无基数的减半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九)设立宁波外贸企业年度大奖,对当年进口、出口增长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且质量效益显著的十大进口企业和十大出口企业经营者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对本地外贸和税收有重要贡献的流通型、生产型外贸龙头企业,优先享受通关、检验检疫、退税、土地、用电、信贷、人才、税收等相关政策,其当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最高50%部分作为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专项资金,对该类企业给予专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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