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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示范工程专项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府〔2012〕7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我委将组织实施2012年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示范工程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2年专项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地热能装备研发、制造和技术应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及核心装备的制造与应用;智能电网管理系统及设备等研发和制造;新能源资源评价及开发设计等高端服务业。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或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二)项目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立项(核准或备案)、土地、规划、环保、施工报建等审批手续,现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且计划在明年上半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有一定规模,且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其建设对相关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 (四)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照附件2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 (二)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以及有关申报单位应于6月22日前将《项目汇总表》(附件3)以及项目申请资金报告(一式三份)报我委能源处和市财政局工贸处,同时附电子版光盘。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报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文件真实性负全责。 (三)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 附件:1.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示范工程专项范围 2.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示范工程专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3.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示范工程专项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1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 示范工程专项范围 一、太阳能 (一)薄膜太阳能光伏电池成套装备制造、专用材料、器件工艺以及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二)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及高纯晶体硅材料 (三)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四)光伏发电应用模式创新 (五)农业大棚、厂房屋顶以及机场、车站、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等光伏推广应用 (六)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七)太阳能光伏类产品的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八)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二、风能 (一)自主研发的风电机组及其控制系统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二)风机整机制造、风电技术开发及配套产业;兆瓦级风力发电成套机组制造、超级紧凑型、抗台风型风电机组制造 (三)直驱式垂直轴风力发动机以及风电机组变桨控制技术、并网控制技术、液压式主传动发电机组设计制造技术、数字化风力发电场调度控制技术等重点技术开发 (四)风电用齿轮箱、发电机、轴承、叶片、偏航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与制造 (五)小型风机和风光互补系统的装备制造;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风电互补与蓄能等新技术的示范应用 三、核能 (一)核电主设备成套制造、百万千瓦级核电关键设备制造、核岛辅助设备研发及生产 (二)与国际接轨的核蒸汽供应系统(nsss)建设、核蒸汽供应系统供应商培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