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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运函[2012]316号
【颁布时间】 2012-05-25
【实施时间】 2012-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运函【2012】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11年,我国蚕桑产业呈现平稳运行的良好态势,蚕桑生产平稳发展,茧丝绸主要产品产量较快增长,丝绸品牌产品内需明显扩大,行业工业经济指标趋好。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保持茧丝供求总体平衡,维护收购秩序稳定,保护蚕农利益,确保茧丝绸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生产宏观指导,保持蚕桑生产稳定发展

  各地要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商运字【2012】6号)要求,加强对蚕桑生产的宏观指导,引导合理安排生产规模,促进茧丝供需平衡。各地要高度重视防范自然灾害对蚕茧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并完善重大灾害天气预警和蚕病防治预案,组织技术服务和必要的桑蚕生产物资,加强产前、产中、产后技术生产服务,确保蚕茧安全、高质量生产,维护茧丝绸行业稳定。

  二、分析本地产销形势,合理制定收购价格

  2012年,国际方面受欧债危机和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影响,丝绸出口的不稳定性进一步扩大,国内方面受生产资料和人工成本不断攀升影响,企业经营压力增大。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2012年蚕茧产量、价格应与2011年基本保持稳定。经征求有关部门、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企业意见,预计2012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1750元(干壳良9.2克,上车茧率100%)左右。各地鲜茧收购经营者应根据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加强毗邻地区蚕茧收购价格的协商与衔接,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应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情况,加强市场监测,进一步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蚕农和鲜茧收购经营者正确认识茧丝产销和价格形势,确保蚕茧收购平稳运行。

  三、加强蚕茧收购检查,规范收购市场秩序

  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资格的审核、发放和公示工作,及时将各省核准的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通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毗邻地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要指导签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收购秩序稳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做好2012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对蚕茧生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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