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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实施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前,应当向患者、被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可替代治疗方案、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在完成每例次人工髋关节置换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髋关节置换质量标准应达到卫生部《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中“髋关节置换术质量控制指标”和《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的相关规定,如实记录各项指标。 (六)建立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省级骨科质量控制中心或技术指导中心对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八)建立人工髋关节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假体来源可追溯。在患者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人工髋关节假体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合格文件。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人工髋关节植入材料。 四、培训 拟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2.具备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独立完成各类髋关节置换病例至少200例。 3.骨科病房床位数至少120张,其中关节病区至少40张。 4.有至少4名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使用经卫生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拟定科学的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 3.按照培训要求,对接受培训的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测试、评估。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核、评定,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将学员名单及时报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考试及考核档案。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学员的数量。 (三)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下参加对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手术计划制定、围手术期管理、康复指导和术后随访等。 2.在指导下参与完成至少50例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 五、其他管理要求 在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直接认定具有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资质: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在三级甲等医院连续从事骨科诊疗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病例100例以上。 (四)髋关节置换技术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人工髋关节手术直接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