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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2]32号
【颁布时间】 2012-05-24
【实施时间】 201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球经济结构面临深度调整,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迫切需要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培育新的增长动力,集成新的发展优势,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实现由出口和利用外资为主向进口和出口、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转变,加快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构建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涉外经济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形成统一、透明、稳定的涉外经济体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全球科技智力资源,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赢得发展先机和主动权。

  --坚持市场主导。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互利共赢。尊重和照顾合作各方的合理关切,扩大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妥善处理矛盾冲突,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分享发展机遇、共同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走共同发展道路。

  --坚持内外联动。利用全球要素,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增强自主发展能力,通过拓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扩大发展空间。把对外开放与国内区域协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完善对外开放区域格局。

  --坚持安全高效。既要把握机遇,不失时机地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又要增强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审时度势、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切实防范风险。

  二、目标任务

  (三)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培育出口竞争新优势。实施技术、品牌、营销、服务“四带动”出口战略,推动出口从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向新的核心竞争优势转化,促进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和“中国服务”跨越。完善贸易、产业、财税、金融、知识产权政策,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自我转型的内生动力,夯实出口的产业和技术基础,鼓励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大力培育出口品牌,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开展国际通行的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

  掌握对外贸易主动权。建立规范贸易秩序的有效机制,引导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出口议价能力。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进口战略,发挥进口对宏观经济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拓展进口渠道,提高进口议价能力;增加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资源能源、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产品及服务进口;适当扩大消费品进口。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建设具备物流集散、交易定价、设计展览和金融服务等综合性功能的国际贸易中心。

  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与国内产业融合,增强加工贸易对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拓展,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引导加工贸易逐步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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