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科技部关于征集2012年度中韩(国)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的通知



  为鼓励和推动中韩(国)两国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方面开展合作,根据2011年6月我部与韩国知识经济部签署的《关于加强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合作谅解备忘录》,经中韩双方协商一致,现启动2012年度中韩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征集工作。

  

  双方确定本年度重点领域为信息通信领域。

  

  请各申请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根据《2012年度中韩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申请指南》(附件1),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本年度项目征集日期为2012年5月3日至5月31日。我司将按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有关管理程序对中韩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进行评审和立项,并以发文形式通告被立项的各有关单位。未被立项的项目将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中国科技交流中心亚非处 张楠

  电话:010-68598204 传真:010-68515808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亚非处 肖蔚

  电话:010-58881341 邮箱:xiaow@most.gov.cn

  

  
科技部合作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1:

  
2012年度中韩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申请指南

  


  为支持中韩两国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面向新产品、新工艺的产业技术研发合作及产业化合作,中国科技部与韩国知识经济部于2011年6月签署《关于加强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在该合作备忘录框架下,为符合条件的双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联合研发合作提供经费支持。

  本轮项目征集面向具有商业前景、社会效益良好并为两国产业发展带来共赢的合作研发项目。征集领域为信息技术(特别是通讯领域)。

  1、基本要求

  (1)双方至少各有一家科技型企业对联合开发新产品或新工艺有强烈的合作愿望。

  (2)中方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包含企业,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项目并提供技术支撑。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所需技术、资金及成果产业化能力。

  (3)联合研发项目必须有较高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4)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5)合作项目应阐述两国各参与单位对项目所做的贡献和分工。

  (6)合作项目应体现双方利益的平衡,且对双方均有重要意义。

  (7)中韩双方项目单位同时申报,其中中方单位向科技部申请,韩国单位向韩国知识经济部申请。单方面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

  所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均应在各自国家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范围内进行申报。

  2、资助金额及配套经费

  (1)资助经费由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即中国科技部和韩国知识经济部)依照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分别提供给各自项目承担单位。

  (2)中国科技部为中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不超过中方项目总研发投入的50%。

  3、项目申请材料

  (3)中方申请材料包括中文申请表(表格1、2)和英文申请表(表格3),其中表格1请用adobe acrobat reader 8.0及以上版本打开,按照建议书的格式及字数要求直接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

  (4)请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打印后(一式两份),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盖章后(向项目推荐部门说明为政府间项目),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亚非处(邮编100045,信封上注明为中韩产业技术合作项目)。

  (5)将申报书电子版发zhangn@cstec.org.cn,邮件名格式为“中韩产业技术项目-单位-项目名”。

  (6)中韩方采用同样的英文申请表,英文申报表最后一页需由各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可传真签署)。

  (7)填写申请表时,请注意内外有别。如申请材料中有涉密内容,需注明并另纸附上,并在电子版材料中删除。

  (8)韩方项目申报说明详见www.kiat.or.kr.

  4、评审

  (1)中韩双方将分别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我司将按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有关程序进行项目的评审和立项。中韩双方项目评估结束后,将通报各自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协商和立项,共同确定联合研究项目。

  (2)2012年度中韩双方将支持3个联合研究项目。根据项目需要,中方对单个项目支持力度为200-300万元人民币。项目单位配套经费不得低于申报经费数额。

  (3)未立项项目将不另行通知。

  5、联系人信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