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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13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3、推动电子支付模式创新。鼓励优秀的电子支付企业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进一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和信息安全性,加大支付服务创新力度,促进移动支付、金融ic卡的应用与推广。

  

  (六)支持和推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1、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我市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项目。

  

  2、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咨询策划、项目孵化、技术支持、运营推广、营销策划、客服管理、销售数据分析等电子商务整体服务。

  

  3、鼓励和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的,或将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的,首个纳税年度根据缴纳税收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七)引进和培养各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1、鼓励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凡符合我市“321计划”的电子商务人才可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中创业扶持、投融资担保、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2、对我市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根据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3、支持行业协会、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高管培训和基础应用培训。

  

  (八)加大税收优惠支持力度。

  

  1、对经营电子商务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优惠政策。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及购进软件费用,享受有关资产核算优惠政策。

  

  3、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创新电子商务注册登记制度。

  

  1、允许登记个性化的企业名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可以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

  

  2、创新住所登记制度。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住所登记多家企业。

  

  3、放宽经营核准范围。从事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络服务”作为经营范围申请注册。

  

  (十)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区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四、完善各项保障机制,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投融资机制。

  

  1、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研究制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2、鼓励各担保机构为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优先支持各担保机构为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推动银行和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倾斜。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上市实现做大做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根据市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二)加强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监管。

  

  1、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行为规范和准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市场行为的地方法规。研究推动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和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建设。

  

  2、加快建设和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信用资源共享机制,改善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环境,营造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联合相关部门重点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秩序,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环境。

  

  以上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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