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2]6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年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年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2012年防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洛阳市2012年防汛工作方案

  


  2012年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确保安全度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把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确保安全度汛。在规定的防洪标准内,大中小型水库不跨坝,主要防洪河道堤防不决口,平川地区排水畅通,城市(城镇)安全度汛,铁路、交通干线正常运行;遇超标准洪水有对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一)水库防汛

  

  故县水库、陆浑水库要严格按照黄委会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订的汛期调度计划,在现有防洪标准内,确保安全运行;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全力抢护,保证主坝安全。当水库下泄流量超过300立方米/秒时,应及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河渠管理处、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以及沿河县(市)防汛抗旱办公室。

  

  中型水库要严格执行洛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制订的《洛阳市中型水库2012年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副县级以上行政首长负责的防汛责任制。

  

  小型水库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制订调度运行方案,并认真执行。涉及铁路、公路交通干线和城镇乡村安全的小型水库,汛期必须有专人看管,并制定发生险情时及时抢护和群众安全转移预案,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其它小型水库度汛由副乡级以上行政首长负责。

  

  根据我市十年九旱的特点,所有的水库都要在确保度汛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度,蓄泄兼顾,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二)河道防汛

  

  黄河的防洪标准:确保小浪底站17000立方米/秒洪水时铁谢黄河大堤不决口,险工、控导工程正常洪水不垮坝;遇超标准洪水采取一切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伊洛河防洪标准:伊河龙门水文站流量4600立方米/秒,警戒水位150米,保证水位153.50米;洛河白马寺水文站流量4600立方米/秒,警戒水位120.5米,保证水位123.50米;伊洛河黑石关水文站流量2050立方米/秒,警戒水位111.50米,保证水位113.50米。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据此制定落实防汛措施,做到标准内洪水确保安全,遇超标准洪水时要严格按照《洛阳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全力抢护。汝河汝阳段的防洪标准由汝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历史上洪水发生情况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洛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洛河、伊河、瀍河、涧河上修建的橡胶坝工程,严格按照制订的橡胶坝汛期调度方案执行。市河渠管理处、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县(市、区)加强管理,落实橡胶坝安全运行责任制。汛期严禁在主河道内开展一切游乐活动。

  

  伊洛河夹河滩地区历来是我市河道防汛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偃师市、洛龙区、伊滨区在保证做好堤防安全工作的同时,要制定出具体的迁安预案,一旦发生超标准洪水,保证能够撤得出,安置得下,努力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黄河、洛河、伊河、汝河、涧河、瀍河的防汛工作由流经行政区副县级以上行政首长负责。其它中小河流的防洪方案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山区防洪

  

  山区防洪主要是防御山地灾害和局部突发性灾害。我市丘岭山区面积大,暴雨洪水形成快,灾害突发性强,难以防范。各县(市、区)要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和主动避灾意识,及早动手,对辖区内山洪、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认真进行检查监测,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多发区的管理和山区城乡建设的指导,坚决制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的活动和行为。主汛期期间,密切监视,一旦发现险情,立即组织群众转移,避免人员伤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