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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粮食局
【发文字号】 沪粮展[2012]4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对于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粮油仓储企业,不得安排其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和加工任务,已经安排的,要立即停止并调出库存政策性粮油。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对粮食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市粮食局将组织进行抽查,确保粮食行业“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注意发现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提出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并于9月7日前报市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把专项行动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要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利用会议、杂志、网络、板报、宣传画、知识竞赛等渠道和形式,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年”等活动,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意义、目的、要求和做法,引导粮食企业正确把握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关键环节和方法措施。

  

  (二)夯实基础,治理源头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粮食局要求做好“危仓险库”专项调查工作(方案另发),加大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力度,逐步淘汰待报废、需大修等病险仓房,逐步消除露天储粮、简易仓储设施储粮等安全隐患。要深入分析粮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总结事故规律,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粮食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粮油保管员和业务外包企业作业人员的培训,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三)把握重点,突出实效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大型粮油仓储加工企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实行专门督导、专项统计。要把危仓险库、储粮化学药剂储存与使用、进出仓作业、登高作业、烘干作业、收购现场、油脂浸出车间等作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全面清查、重点督导。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粮食部门与企业联系紧密,熟悉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的优势,保证专项行动质量。要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安排落到实处。要严格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切实把好粮油仓储企业“入口关”,禁止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包括业务外包企业)进入粮油仓储市场。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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