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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农业部相关通知要求,认真抓好下阶段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伏休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决定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要求,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存在“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套牌、假船牌、涂改渔船船名号等违法行为的;

  

  (二)渔港安全、消防设施以及渔船救生、通讯、消防、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配备不齐和质量不合格的;

  

  (三)渔船船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配置职务船员的;

  

  (四)渔船修造和船用产品生产企业未持合法资质和未经合法审批手续进行生产的;

  

  (五)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治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渔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在督促所辖渔区和渔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护渔行动、伏休检查及安全生产督查等工作,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届时,我局将组织各海区开展交叉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渔政、港监、船检等部门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海上巡查,并深入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对渔港、渔船及船用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渔船和船员证书证件的检查,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一律不许出港,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与船舶工业、工商、公安边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渔船修造及船用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的督查,加大对非法造船、制造和经营不合格船用产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对发现的非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按《渔业法》和《渔brbr /  brbr /  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各地要将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活动有机结合,推动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渔业安全管理水平。

  

  请于9月1日前将有关活动开展情况及总结材料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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