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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2]98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9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为汲取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提高我国核电厂的安全水平,我局编制了《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前言

  


  福岛核事故后,国家核安全局会同有关部委对运行和在建核电厂开展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具备一定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安全是有保障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核电厂的核安全水平,国家核安全局依据检查结果对各核电厂提出了改进要求。为了规范各核电厂共性的改进行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制了《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作为核电厂后续改进行动的指导性文件。

  为推进《通用技术要求》制定工作,由国家核安全局牵头组织,技术支持单位配合,共同成立《通用技术要求》制定工作组,编制了工作大纲,并于2012年2月上旬启动《通用技术要求》的编制工作,编制过程中,工作组采取了内部研讨、现场调研、分头起草,统一汇总的形式开展编制工作。整个编制过程历时2个月,于3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各核电集团公司、各营运单位、各相关设计院以及各地方监督站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后,工作组进行了认真研究,组织召开沟通交流会,形成了《通用技术要求》。5月8日,召开了《通用技术要求》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向委员会专家咨询意见,经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通用技术要求》。

  《通用技术要求》编制目的是规范各核电厂共性的改进行动,解决目前我国核电厂在实施福岛后改进措施过程中所采用技术的统一性问题,尽可能统一和协调各核电厂所采取的安全改进策略深度和广度,解决监管当局和营运单位在安全改进策略上可能的不同认识,在实质上为我国核电厂在福岛核事故后开展改进行动工作提供指导。由于我国核电厂堆型、技术等存在差异,各核电厂是否需要采取相关的改进行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相关改进管理要求确定。

  《通用技术要求》的编制结合了我国核电厂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福岛核事故后的初步经验反馈,集合了行业内各方的意见,反映了目前国内核能界对于福岛核事故后安全改进的认识水平,是用于指导我国核电厂开展改进工作的综合性文件。但是,福岛核事故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国际国内对福岛核事故研究的不断进展,认识的不断深入,国家核安全局将会对《通用技术要求》进行修正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目录

  


  1 核电厂防洪能力改进技术要求

  2 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技术要求

  3 移动电源及设置的技术要求

  4 乏燃料池监测的技术要求

  5 氢气监测与控制系统改进的技术要求

  6 应急控制中心可居留性及其功能的技术要求

  7 辐射环境监测及应急改进的技术要求

  8 外部灾害应对的技术要求

  

  
核电厂防洪能力改进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核岛设施及厂房防洪能力改进提出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对核电厂防洪、排洪设施的功能进行排查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使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在超设计基准洪水事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持安全功能。

  适用范围: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

  二、定义及释义

  1.水淹影响因素

  对于核安全重要物项进行防洪能力评估的水淹要素包括:天文高潮位、可能最大风暴潮增水、可能最大风暴潮相应的波浪影响、可能最大海啸洪水、海平面升高、江河洪水、溃坝洪水和厂址可能最大降雨等因素。

  2.地下防水淹措施

  是指对地下管廊与安全重要厂房贯穿处接口的防水封堵等措施。

  3.地上防水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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