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经[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一系列指示,根据《2012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国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牢牢抓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关键环节,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中,要把创建工作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积极引入农民群众评议的考核机制,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履职行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要把创建工作与农民群众受益结合起来,从有利于农民增收、集体发展的实际出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要把创建工作与提升管理工作水平结合起来,加强县、乡两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总结集体“三资”管理的新举措、新经验、新典型,不断探索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式。

  

  经过几年的努力,创建一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的作用,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尽快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标准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创建范围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具体创建标准是: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县(市、区)出台相应的财务收入、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资产经营等制度;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文本、招标投标文书的内容及格式统一规范。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到位。严格执行有关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全县95%以上的村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或民主理财小组,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财务公开、村干部履职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活动正常,能够执行村级集体财务“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工作流程;群众评议的考核机制健全,能够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干部廉洁自律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点事项进行民主评议;98%以上的村能够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的要求,定期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全方位公开。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能够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开展定期审计,对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与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基础扎实。2009年以来,县(市、区)统一组织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家底清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成效显著,东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90%;中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80% ;西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70%。积极推动会计电算化管理,达到一定的工作基础。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建设,东部地区,构建起县(市、区)、乡(镇)两级的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中西部地区组织开展或部署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建设试点。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业务培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