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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县(区、市)以及所辖乡(镇)、村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凡是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够做到及时立卷归档;实行电算化和网络化管理的地方能够及时进行电子归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队伍健全。党委政府重视,县(市、区)有专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所辖乡(镇)有专门机构或有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乡(镇)两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职责明确,有经费保障。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示范县创建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协调纪委、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通过创建工作达到创建标准并被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农业部将统一发文公布,组织宣传报道。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宣传推广典型,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和成效;组织现场观摩学习示范县活动,大力推广示范县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强化示范县管理。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县应及时上报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农业部将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凡在工作中出现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策不到位、对乡村工作指导不力,存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群众信访件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将取消示其范县称号,并限期整改。 今年拟认定首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推荐上报,农业部审定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示范县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级农业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从各地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单位中择优推荐。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示范县的名额分配,原则上根据各地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区、市)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于2012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农业部经管司。 联系人 王 胜 010-59191593 胡顺平 010-59191861 电子邮箱:jgszcc@agri.gov.cn 附件1: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名额分配表 附件2: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推荐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名额分配表 单位:个
附件2 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推荐表
注:“单位名称”填写县级管理部门名称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表
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2011年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填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表相关指标,其中: (1)各指标单位分别为:万元、万亩、个、人; (2)资金总额:填列村级货币资金总额; (3)资产总额:填列村级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总额; (4)资源总面积:填列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 (5)家庭承包经营面积:填列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中家庭承包经营面积之和; (6)县级管理机构性质:根据县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的性质,按“行政机构”或“事业机构”填列,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应注明“参公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