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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实施时间】 201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的通知

  (安委办〔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对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行月通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通报的主要内容

  

  每月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分析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和单位、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落实隐患治理资金等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明确机构,落实职能部门和人员,细化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体系,切实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真实反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的跟踪督导力度,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于6月1日正式启用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网上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做好网报系统本级的注册使用及下级用户的创建登录工作,进一步抓好推广使用和培训,督促指导下级单位正确使用网报系统,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报表,并加强对报表数据的检查、核实和汇总,确保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数据(详见附件2、附件3,通过网报系统报送)和总结分析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仕,010-64464022、64279676(自动传真)。

  

  电子邮箱:zftj@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网报系统使用说明

  

  2.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3.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网报系统使用说明

  


  一、网报系统登录方式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网上政务”栏目中点击“行政执法统计”进入网报系统;或者在ie浏览器地址栏里输入地址http://zftj.chinasafety.gov.cn/bb/xzzfsy.asp直接进入网报系统。

  二、网报系统使用帮助

  网报系统用户注册登录后,进入操作界面,点击“使用说明”菜单即可下载网报系统的使用说明。

  三、网报系统用户类别及权限

  网报系统面向省、市、县三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级用户均可申请注册且只能注册一个操作账户,分别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批。

  

  附件2

  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1月至  月

  
行业和领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累计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应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排查一般事故隐患其中: 已整改整改率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列入治理计划其中:挂牌督办
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其中:已整改销号整  改  率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其中:达到“五到位”要求的挂牌督办 的重大事 故隐患其中:省级挂牌督办其中:地市级挂牌督办
(家)(家)(%)(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万元)
12 34 56 78 910 1112 131415
合 计               
1.煤矿企业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4.危险化学品企业               
(1)生产、储存和其他化工企业               
(2)经营企业和单位               
5.烟花爆竹企业               
6.冶金、有色企业               
7.其他企业               


  审核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有关要求:1.各地区要认真填写本表,并于每月6日前以网上填报方式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统计数据为每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据。

  

  附件3

  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1月至  月

  

行业和领域

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累计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应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实际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覆盖率

排查一般事故隐患

其中: 已整改

整改率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列入治理计划

其中:挂牌督办

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其中:已整改销号

整  改  率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

其中:达到“五到位”要求的

挂牌督办 的重大事 故隐患

其中:省级挂牌督办

其中:地市级挂牌督办

(家)

(家)

(%)

(项)

(项)

(%)

(项)

(项)

(%)

(项)

(项)

(项)

(项)

(项)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1.道路运输企业

 

 

 

 

 

 

 

 

 

 

 

 

 

 

 

2.公路养护施工企业

 

 

 

 

 

 

 

 

 

 

 

 

 

 

 

3.水上运输企业

 

 

 

 

 

 

 

 

 

 

 

 

 

 

 

4.铁路运输企业

 

 

 

 

 

 

 

 

 

 

 

 

 

 

 

5.航空公司

 

 

 

 

 

 

 

 

 

 

 

 

 

 

 

6.机场和油料企业

 

 

 

 

 

 

 

 

 

 

 

 

 

 

 

7.建筑施工企业

 

 

 

 

 

 

 

 

 

 

 

 

 

 

 

8.学校

 

 

 

 

 

 

 

 

 

 

 

 

 

 

 

9.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0.水库

 

 

 

 

 

 

 

 

 

 

 

 

 

 

 

11.电力企业

 

 

 

 

 

 

 

 

 

 

 

 

 

 

 

12.农机行业

 

 

 

 

 

 

 

 

 

 

 

 

 

 

 

13.渔业企业

 

 

 

 

 

 

 

 

 

 

 

 

 

 

 

14.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15.其他企业单位

 

 

 

 

 

 

 

 

 

 

 

 

 

 

 



  审核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有关要求:1.各地区要认真填写本表,并于每月6日前以网上填报方式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统计数据为每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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