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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质检特函[2012]32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液压式长管拖车、压缩天然气充装站用储气瓶组、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用移动加气装置(以下分别简称cng子站车、站用瓶组、lng移动加气装置)以及气瓶等承压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ng子站车和站用瓶组

  

  (一)生产要求。

  

  1.cng子站车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分别具有c2级压力容器(仅限长管拖车)设计、制造资质。鉴于目前尚无cng子站车制造国家标准,生产单位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其内容应该包括瓶体、瓶体与走行装置连接、管路布置、安全附件设置和操作箱等要求,其中瓶体设计除强度外还应当考虑疲劳、顶推液体与瓶体材料及瓶内介质的相容性等因素。企业标准应当通过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并根据《标准化法》进行备案后方可用于生产。

  

  2.站用瓶组中的气瓶(或瓶式容器)应当满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或《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如站用瓶组无适用的国家标准,生产单位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其内容至少包括瓶组瓶体、瓶体与支撑连接、管路布置和安全附件设置等设计、制造、检验等要求,并考虑充装所引起的疲劳。企业标准应该通过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并根据《标准化法》进行备案后方可用于生产。

  

  (二)监督检验要求。

  

  cng子站车和站用瓶组的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参考产品标准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订监督检验大纲并进行监检。

  

  (三)其他要求。

  

  1.cng子站车应当在取得相应充装许可的充装站内使用,禁止在其他场所进行充装作业。cng子站车按长管拖车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站用瓶组应当根据其设计归类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定期检验。

  

  2.cng子站车和站用瓶组的设计和使用还应满足相应的加气站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lng移动加气装置

  

  (一)生产要求。

  

  lng移动加气装置中的承压设备应当由取得相应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制造,其产品质量应当满足相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二)其他要求。

  

  lng移动加气装置中的承压设备应当在取得相应充装许可的充装站内使用,禁止在其他场所进行充装作业。lng移动装置中非罐车类承压罐体应当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并应当在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充装站进行充装。lng移动加气装置的设计和使用还应满足相应加气站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应当由持相应级别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系统中的管道设计可由持相应级别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或由系统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一)鉴定评审有关事项的说明。

  

  1.评审机构对充装质量现场检查时,如果申请单位充装介质不止一种,评审机构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附件c的要求将申请充装的介质分类,选择每类中的典型介质进行试充装质量检查。

  

  2.当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变更充装项目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请,做出同意变更、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变更、重新申请办理许可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3.充装站应当设置专用的检查场地,并应当配备相应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充装站技术负责人、检查人员不得兼任充装人员。

  

  4.同一地区同一独立法人的多个充装站(分公司)应当由总公司申请充装许可,证书上分别标注多个充装站地址。充装站的技术负责人可以由1人承担,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站至少配备1名。

  

  (二)有效期的说明。

  

  已于2007年通过验收且经简化评审程序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其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以原发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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