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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耕地等级与耕地质量建设情况。掌握各省(区、市)农用地分等定级确定的耕地等级、耕地地力等级评定与划分、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工作等情况。重点检查耕地等级和耕地质量监测、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土地整治规模、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中低产田改造和耕地土壤改良等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实施方案编制、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省级政府自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向国务院呈报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2011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附表1-7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通过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系统名称: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及评价预警--省级自查数据上报系统,国土资源主干网地址:http://10.255.4.51/gdmbkh,电子填报数据表格模板在首页下载)将电子数据在线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表7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农业部(电子邮箱地址:nyszgp@agri.gov.cn)。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组织抽查。三部局组成抽查组对各省(区、市)进行抽查,重点核实省级人民政府自查情况,于7月完成抽查工作。具体抽查事宜另行通知。 (三)综合评价。根据各省(区、市)自查情况、实地抽查情况,对各省(区、市)进行预警分析、综合评价。 (四)报告国务院。三部局汇总检查情况,对全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综合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2011年度检查报告呈报国务院。根据考核办法要求,在国务院同意检查报告后,三部局联合将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综合评价结果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五)落实整改工作。各省(区、市)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措施。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奖励调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2011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结果,将列为省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抄报(送)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审计署。 附表:1.2011年度耕地保护情况汇总表 2.2011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汇总表 3. 2011年度建设项目占用与补划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 4.2011年度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表 5.2011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汇总表 6.基本农田划定与耕地等级监测情况汇总表 7.耕地质量状况与监测评定情况汇总表 附表1 2011年度耕地保护情况汇总表 计量单位:万亩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数据来源于201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 2.耕地净增减面积:指耕地的净增加或净减少面积。 3.增加耕地面积: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结构调整而增加的耕地面积。 4.农业结构调整增加(或减少)耕地面积:是指将原其他农业用途的土地改为耕地或者将原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土地的面积。 5.减少耕地面积: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6.建设占用:是指因各类建设占用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7.灾害损毁:是指因水冲、沙压、山崩、泥石流、沟蚀、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8.生态退耕:是指因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实际耕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面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