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2]831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京发改〔2012〕8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本市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为不超过24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第二档电量为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分档电量标准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范围及方式

  

  (一)本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均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即: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880千瓦时(24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40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全年超过48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由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更换不同结算方式表计等情况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该月至年底的月数计算的分档电量标准执行阶梯电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中:抄表结算后付费居民用户按累计抄见电量执行阶梯电价;预购电费智能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预购电量卡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

  

  (二)按照国家规定,本市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区居委会、社会福利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

  

  (三)已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对现有的尚未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或阶梯电价,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经市电力公司确定后可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今后按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新增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可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

  

  (四)按照国家规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其它事项

  

  (一)严格落实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免费电量政策。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按照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电量和第一档电价标准,采取货币化明补的方式,由市民政部门与市电力公司结算后,定期随低保金发放。

  

  (二)加快对合表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市电力公司进一步摸清合表用户的情况,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制定改造方案,加快推进本市“一户一表”改造,为实行阶梯电价创造条件。“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市电力公司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表计费用。

  

  (三)进一步提高电力便民服务水平。市电力公司要为用户提供多渠道的电量电费信息告知服务和查询服务;在电费单据上详细打印各档电价、电量及电费,供居民核对。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制作便民手册,或在营业厅内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材料,在用户购电时提供人工提示、发票备注提示等服务,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购电。要定期发布全市居民用电情况,宣传节电知识,倡导节约用电。

  

  (四)不断提高电力保障能力。市电力公司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控制并努力降低运营成本;加强输配电设施建设,推进电网信息化,增强电网安全可靠性;加快老旧小区配电网的改造,提高居民用电质量。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巡查和监测,对价格违法问题,及时检查,及时处理,严厉打击电力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四、市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居民阶梯电量按6个月的分档电量计算。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